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修订)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2024 年 12 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6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的有关规定,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开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