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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来源:    作者:   点击:

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发展的需要,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会的《章程》,并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31日前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723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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