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5 来源: 作者: 点击:0
(2017年12月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行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一)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三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填制票据领用单,登记票据编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并经票据领用人、票据保管人签字确认,同时定期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四条 票据领用人使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各联次。
第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基金会遗失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编号、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惰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须经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查验后销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基金会票据保管人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
第八条 基金会日常捐赠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