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25 来源: 作者: 点击:0
(2017年12月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物资、图书、计算机硬件、出版物、房屋建筑物、体育器材、教学及学生用品、著作权、商标权、广告版面、广告时段、股权等。
第三条 非货币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业务范围;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其他资助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在接受非货币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六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非货币捐赠财产。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财产,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
第十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履行验收手续,保证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状态并能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实物捐赠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登记、管理,并将分配明细报基金会备案。
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十一条 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向本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应办理股权变更至本基金会的手续,同时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本基金会予以经济回报。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严格按照公益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本基金会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教育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