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5-25 来源: 作者: 点击:0
(2022年5月2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代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公益性捐款,学校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学校所有捐款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和稳健的金融工具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捐赠货币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户核算;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银行账户。
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应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对于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留本基金的收益率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协商确定投资方式和收益率,但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业务活动成本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四条 限定性捐赠基金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如期间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十五条 严格公益事业支出的审批,每笔支出应提出项目支出申请,并附齐佐证材料(如捐赠协议复印件、评审公示文件等),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责任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用款申请。
(二)基金会根据捐款协议等进行核实。
(三)每笔支出费用先由责任单位负责审批,再报基金会审批支出。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由学校职能部门将设备物资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应由接受捐赠单位承担,同时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会员费、审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交通费、财务费用等,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公益活动总支出的10%。
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相关协议确定,协议没有明确的,按当年获得捐赠金额的10%以内计提(奖助学金类除外)。管理费用实行据实、限额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费、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类项目、费用的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按照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预算安排向学校进行非限定性资金捐赠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事项须经理事会决议批准后方可执行,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物资管理参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物资和服务采购、公益项目建设委托学校组织,由学校按有关制度执行。
公益项目建设形成的公益性资产转赠给学校或其他接收方,交由受益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捐赠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捐赠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资金运作小组”,理事长任“资金运作小组”组长。
第三十条 资金运作小组提出资金运作年度计划,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一)对于银行存款,资金运作小组可根据资金运作年度计划,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安排资金运作。
(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运作小组可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运作。
(三)对于其他存在风险的资金运作,要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次投资和运作资金,必须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批准的文件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形成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经理事长同意,从资金增值部分预留资本运作风险金,以提高基金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