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22-05-12 来源: 作者: 点击:0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信息公开方式以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为前提。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办公地址、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基金会制定的制度、办法、工作流程及要求;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开展公益资助活动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门户网站,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杂志等宣传资料;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基金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信息管理员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信息整理人员及所在部门主管负责。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和上级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