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发[201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含各类资助、赞助)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湖南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并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和慈善组织。同时,接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接受捐赠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校基金会捐赠可享受税收减免。
第五条 社会捐赠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形式。为规范管理,学校规定接受的货币类捐赠以设立基金的形式归口在校基金会开设专户,统一管理;接受的实物类捐赠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登记、管理,并将分配明细报基金会备案。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基金是指海内外组织或个人向学校及各部门、单位捐赠的资金等,应以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作为专项设立为基金,基金形式包括奖助学基金、奖教基金、基本建设基金、发展基金、校友基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代表全校行使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促使资金保值增值的职能。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工作。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十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种类包含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包括仪器设备、图书字画、工艺品、房产、地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项目包括各类活动赞助费、学生奖助学金、教师奖励资金、学校发展资金、学院发展资金等。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来源包括中外政府、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
第十三条 捐赠方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对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的权利和享有学校服务的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以及宣传报道等多项权利。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宣传捐赠税收减免政策,发动有实力的企业及个人以社会捐赠方式支持学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捐赠税收减免相关政策为: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支出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五条 基金分类如下:
1.根据募集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主体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学校基金和专项基金。学校基金是以校基金会为主体,在各部门、单位协同下募集社会捐赠设立的基金;专项基金是以部门、单位或明确的特定群体为主体,在校基金会协同下募集捐赠设立,面向部门、单位或明确的特定群体受益的基金。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学校教育事业整体发展受益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从大局出发,设立学校基金。
2.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3.根据捐赠者意愿,资金分为非限定性资金(不指定捐赠用途、使用时限的资金)和限定性资金(指定捐赠用途、使用时限的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办理社会捐赠协议设立基金项目的过程中,须与校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原则上以校基金会的名义与捐赠方签署协议。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名称一般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或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部门、单位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五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捐赠原则上应纳入教育基金会账户。校基金会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 校基金会及学校各部门、单位设立的各类基金及项目资金在校基金会统一建账管理,由校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使用按校基金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用于管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度用于公益事业开支的10%。由于校基金会需留出用于公共管理开支的额度,因此,各部门、单位在基金项目运作中开支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组织评审等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用于公益支出总额的5%。捐赠者对管理开支另有要求的,需尊重捐赠者意愿。
第六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基金项目资助实施过程中的资助方案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基金项目设立部门、单位按照相关基金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项目基金的设立和发放,基金设立单位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设立部门、单位须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向捐赠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接受的捐赠在校基金会入账或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基金项目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项目设立部门、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校基金会审查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基金会统一管理,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各部门、单位对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庆、院庆是学校和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捐资办学的契机,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基金募集活动,将对基金工作突出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